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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选拔监察官员的标准和职务回避制度

    宋朝的台官,即御史的人选,有严格的标准:首先要

    “鲠亮敢言”,廉洁无私,纠弹不避权贵。其次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从政的实践经验。

    选拔的办法,多为差额的荐举,最后由皇帝择定并任命;亦有由皇帝直接选任的。

    据有关史籍的记载,宋朝御史的选拔主要有下述具体标准:一是要正直敢言,纠弹不避权贵。

    如太祖乾德五年(公元967年),以检校户部员外郎滕中正

    “有材干”,入为殿中侍御史。太宗太平兴国四年(公元979年),卫尉寺丞、知陇州李若拙

    “以政闻”,超授监察御史。仁宗令御史中丞杨察举御史,他建言:台属供奉殿中,巡纠不法,必得通古今治乱良直之臣”。

    皇褚三年(公元1051年)十月,仁宗下令

    “御史必用忠厚淳直、通明治体之人,以革浇薄之弊。”神宗熙宁年间,命御史台

    “举忠纯体国之人补御史”。钦宗靖康初年,

    “择人臣中朴茂纯直,能安贫守节,不附权俸,慷慨论事者”为御史。二是

    “资叙相当”。宋朝规定,台官

    “于太常博士以上,中行员外郎以下举充。”强调举具有基层实践经验的官员充当御史。

    三是实行官亲回避制度。凡宰执所荐之人,以及宰执子弟,亲戚和属官,一概不得充任台官。

    仁宗庆历四年(1044年)八月诏:“自今除台官,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”。

    钦宗靖康元年(公元1126年),

    “又诏宰执不得荐举台谏官”。明道二年,仁宗就曾指责宰相李迪及吕夷简

    “欲除亲旧二人为台官”。宰执不得荐举御史,宰执所荐之人不得为御史,以及与宰执有亲嫌、同乡关系或为其属官者也不得任御史。

    因为宰相奏举御史,御史必然与宰相结党营私,把朝政搞得乌烟瘴气。

    这正是宋朝三令五申不准宰执奏举御史的原因所在。本书首发来自17k,第一时间看正版内容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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